第一条 为完善干部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增强干部监督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围绕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研究问题,协调工作,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一)学习上级党委关于干部监督工作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通报干部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包括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访举报的受理情况、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
(三)就干部的选拔任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总结交流干部监督工作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五)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六)协调涉及多部门参加的工作。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旗委办、纪委(监察局)、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事局、审计局、信访局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必要时,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临时约请有关组成部门人员沟通有关情况。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组织部负责召集,召集人为部长,也可委托分管副部长召集。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组织部。
第六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发出通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围绕议题开展集体研究、讨论和交流。
(四)议定有关事项。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组织,负责做好议题的收集、征求成员单位意见、会议通知、会议记录、情况通报及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九条 实行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同志为联络员,负责做好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工作。
第十条 实行干部监督信息日常交流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日常沟通和交流,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及时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沟通。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络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联席会议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