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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规
    • 阿左旗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 2016-06-30
       阿左旗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挂职干部的管理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确保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深入实践、严格 锻炼 、增长才干、多做贡献,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委下派苏木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上挂盟直单位及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的干部。 

        第二条 下派、上挂、外挂人选从旗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旗属二级单位、苏木镇科级副职和后备干部中选派。 

        第三条 挂职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坚定,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工作扎实; 

        2、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苏木镇、部门的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3、工作认真,乐于吃苦,团结同志,勤奋敬业。 

        第四条 挂职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1、一般应是具有5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2、年龄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 

        3、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资格外,应是中共正式党员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挂职。 

        第五条 挂职干部不占挂职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下派苏木镇挂职干部任职时间为1至2年;上挂、外挂干部任职时间为半年 至 1年。 

        第六条 挂职干部的选派,由旗委组织部根据干部培养需要提出选派计划,经旗委同意后,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派。下派担任苏木镇党委、政府副职或助理、上挂助理、外派挂职的干部,由旗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旗委组织部发文任命。 

        第七条 挂职干部任职期间,只转党、团组织关系,其它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其工作岗位、职务、职级不变,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差旅费和下乡补助由挂职单位负责报销。 

        第八条 挂职干部任职期间申请入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向派出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讨论其入党问题时,应通知本人回派出单位。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组织关系按规定转到挂职单位。挂职期内党员预备期满的,转正问题由挂职单位党组织征求派出单位意见后,根据本人表现讨论决定。 

        第九条 旗委组织部、挂职干部的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要经常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及生活情况。挂职单位应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主动地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挂职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情况要及时向旗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条 旗委组织部要定期听取挂职干部的工作汇报,做好跟踪了解和考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每年召开1-2次挂职干部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挂职干部的年度考核以组织部考核和接受单位提供的工作、学习等情况为依据,由派出单位党委(党组)确认档次。 

        第十二条 挂职干部在任职期间要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树立挂职干部的良好形象。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对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免去所任职务,返原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挂职单位对挂职干部工作不满意,可报告旗委组织部,经调查核实确属挂职干部原因的,组织部可责令其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挂职干部在任职期间每半年要向旗委组织部上报一次工作总结。任期内要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部门工作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形成1至2篇调研报告上报旗委组织部、派出单位。 

        第十五条 挂职干部在任职期间,出差、休假、请假需按挂职单位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挂职单位对挂职干部工作的安排,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其特长,使其有职有权有责,对下派挂职干部的分工情况和上挂干部的工作安排情况应及时报旗委组织部。 

        第十七条 挂职干部的职责: 

        下派挂职干部的职责:协助接受单位主要领导抓好分管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上挂干部的职责:根据主要领导的授权,指导和联系下属部门、单位、科室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上挂干部可列席本单位、本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相关会议。 

        第十八条 从事业单位选派的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挂职干部,参加派出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职时间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履职年限,取得的科研成果、成绩与在派出单位取得的成果、成绩同等对待,作为评聘的依据,其专业技术职务视为派出单位聘任。 

        第十九条 挂职干部任职期满后,原则上回派出单位工作。 

        第二十条 挂职干部任期期满后,要对挂职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锻炼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组织部和派出单位。挂任单位要对挂职干部挂职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分别报旗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