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是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两种方式。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但尚未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应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四条效能告诫的组织实施,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进行。苏木机关作出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后,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要建立相应的台帐。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应给予诫勉教育:
(一)上班迟到、早退或有事外出不请假,经指出不改的;
(二)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处室及联系电话的;
(三)本人因故外出,没有委托他人代办本人业务,或虽委托他人代办但受托人不代办其业务的;
(四)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能及时办理的事项未出具回执的;
(五)不允许服务对象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且不涉及保密内容的事项办理结果的;
(六)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就所办事项提出办理意见的;
(七)对来机关办事或电话询问的服务对象诉请事项不理不睬或刁难、训斥诉请人的;
(八)其他需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同岗替代制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中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
(六)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七)要求服务对象承担规定之外的义务或变相吃拿卡要的;
(八)一年内累计被诫勉教育达二次的;
(九)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七条 宣布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决定时,作出决定的机关应与被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下达《诫勉教育书》或《效能告诫书》。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受到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受到效能告诫二次以上(含二次)的,本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次年又受到效能告诫的,当年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其作出处理。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本人受到效能告诫有申辩的权利。机关工作人员对本人受到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书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