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的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领导干部任中、任期满或任期内办理晋升、调任、转任、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审计机关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组织部、纪检监察机关等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实绩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或参考依据。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审用结合、奖惩分明;
(三)依法办事、违法必究;
(四)协调运作、成果共享。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发挥审计结果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一)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违纪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二)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查核,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重视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防止腐败发生。
第六条 组织部门将审计结果同干部管理和使用工作相结合,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依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谈话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财政、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应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四)审计结果报告应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专题报告旗委政府;
(三)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每年将落实整改情况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
(四)协助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采纳审计建议。
(一)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认真整改,规范管理,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
(二)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
(三)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一)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审计机关每年要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旗委、政府报告。对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提出针对性措施,防止和堵塞漏洞,完善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和检查制度。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共阿拉善左旗委员会组织部、阿拉善左旗审计局负责解释,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