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旗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部门负责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三)作风不实,弄虚作假,脱离实际,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反映较多,或不按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其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有不依法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
(六) 在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七)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
(八) 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弄虚作假或不按时申报和报告的;
(九) 违反因公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或因私出国(境)证照集中管理制度的;
(十)对个人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等进行造假、私自涂改或信息前后不一致的;
(十一)本单位、本地区存在吃空饷情况的;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在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领取报酬的;
(十三)群众信访问题居高不下,工作被动的;
(十四)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
第五条 实施诫勉谈话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了解到的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经初步核实后,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上报主要领导审批,确定谈话人;
(二)谈话人应当进行充分准备,了解谈话对象所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向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告知谈话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三)接受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应当实事求是地向组织作出说明和表态。诫勉要求和被谈话人的说明及表态,应当有专人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并签名。
(四) 诫勉谈话结束后,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分别由组织部和纪委备案。
第六条 组织部和纪委应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互通诫勉谈话有关情况。对被诫勉谈话对象进行跟踪了解,限期改正,对不能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出现新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组织部和纪委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应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有关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共阿拉善左旗委员会组织部商中共阿拉善左旗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